股东可以放弃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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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这实际上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只要股东自己的意思表示到位(如采取书面形式)即可。不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则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出卖自己的全部股份。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是股东的意思真实表示,无论是否有效,均不会对股东享有的股权产生任何影响——所谓“无效”,不过是失去对相对方的约束力而已。而股东在行使股权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非理性行为,无非是对自己已经丧失或正在丧失的权利的一种补正罢了!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企业股东会决议里出现“同意某某退出公司、其投资由公司收回”的表述,这就是在公司存续期间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股东放弃股权的行为模式固定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股东只能处分自己的部分股权而不能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股东可以放弃自己的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所有股权。至于以何种方式实施,法律给予了股东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其后果都是将导致股东权利的消灭并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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