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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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但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前,企业的法人可以变更,但是不能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后,企业的法人就不能变更了,更不可能对债权人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 在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原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其财产如股权等可能因公司破产而被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如果公司还涉及对外负债,而该外债确实属于股东个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则该部分债务从破产财产中扣除后,不足部分仍应由股东个人承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股东个人转移资产到家人名下,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所有的财物;

(二)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他人的财物;

(三)债务人在依法设立并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具体包括:

(一)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物;

(二)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质物;

(三)留置权人未获清偿的动产;

(四)已经设定担保或者其他债权的财产,不包括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 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的,只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即便房屋被拆迁,取得补偿款,该款项也属于破产财产,只不过因为存在优先权的问题,最终能分到多少就看其他破产债权的比例了。 如果只是单纯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土地不会被收回。但是如果加上上面盖有厂房之类的房屋建筑,整个就是破产财产了。

3.《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第四十条规定:“清算组接到人民法院确定的清算时间通知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企业法人终止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当法院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时,企业即转入破产程序,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企业的名称亦不复存在。此时,企业的财产开始属于全体债权人共有,由清算组进行管理和处分。 但是实践中,有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继续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将企业的资金转入个人的账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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