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股份的合同怎么?

虞凌紫虞凌紫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作为专业人士,很赞同“青柠”的回答! 但我这里想说的是,从案例中来看,B计划中的激励性股权设计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即如果C不兑现自己的部分,A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C来兑现? 这里就涉及到股东权利和公司法的知识了。 从案例中所提供的材料来看,A和C是个人,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B是有限合伙人。所以,在A企业中,A和C共拥有100%的控股权。

这里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对于A企业而言,作为普通合伙人的A和C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C个人和企业已经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A能否直接向C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 显然,A不能直接向C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否则就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原则。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人格,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允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的个人财产主张债权,等于否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得该公司成为了股东的“担保物”。这在公司法上属于典型的股东出资违约行为。

为了避免自己成为C的个人财产而被A无故处置,C就必须先支付A应得的款项。至于C个人欠A的其他款项,只要不超过其对A企业应缴出资额限额的,则由C个人继续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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