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如何追责?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资产损失的;
(二)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发生机构、人员重大违纪的;
(三)清产核资中重大损失责任未认定、未追究的;
(四)清产核资工作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企业有非法转移、隐瞒、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