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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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制度计薪日数由每月30天调整为每月21.7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准计算基数由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等确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数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数额的基础上同时参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该通知精神,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该文件还明确了“月工资”的概念,即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发布的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属于“月工资”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上述费用,则应当将五险一金扣除的金额计入到劳动者的当月工资总额中,再除以月份数,得出日均工资,用来作为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也就是平时薪资标准的150%;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予补偿,标准为同等工作日工资的200%。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法,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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