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事故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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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一下中国人大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文的法律依据 。 第46条 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7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者、仓储者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下列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一)造成人身伤亡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造成财产损坏的,由该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引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文的依据。 第35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人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但是,因汽车这种特殊消费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主要归责于生产者——正是由于生产者制造的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才导致在驾驶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生产者是引起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当然,上述引用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完完全全概括本案涉及到的所有问题。 例如,本案中经销商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采取保证或者提示产品安全的方法而未采用的,不得使之处于可能产生危险的状态;销售者出售产品的,应当如实告知购买者所购产品的情况,以及对人身安全的影响等注意义务。

本案中,在演唱会开始前,现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警示提醒的义务,如果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则无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本案中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当时,是否正确使用产品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经法院查明,受害人对于自身损伤的造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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