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特企业是什么?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市场竞争力弱、生产经营困难,但又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这些企业因缺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设备,加之银行惜贷,导致企业负债率居高不下,财务费用负担沉重;加之经营效益差,甚至亏损,导致财务收入减少,财务支出增加,使本已沉重的债务负担更加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僵尸”企业的恶性循环由此产生并不断恶化。
目前我国的“僵尸”企业大部分是国企或以前国企的改制企业,它们大多存在产权模糊的问题,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企业的资产得不到充分的价值补偿,而债权人的权益也受到侵害。而且由于这些企业大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它们的倒闭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僵尸”企业,政府往往采取救助措施以拯救其生命。 但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明显的,一些适应市场能力差的“僵尸”企业必然走向灭亡,即使给予一定的扶持,也只是延缓了它的死亡进程而已。对这些“僵尸”企业进行分类是个明智的选择。对于不具备救助价值而又不宜立即淘汰的企业,可以暂时将其闲置起来,对其不予理睬,从而缩小企业经营的盲目性;对于具备一定救助价值但又难以恢复生机的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和贷款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而对于那些确实没有任何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低效企业,则应当迅速清除出经济领域,否则它们所占用的经济和金融资源就会永远失去。所以,对“僵尸”企业的甄别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僵特企业指的是两种不同的类型的企业:
第一种是连续两年以上没有积极经营的,公司没有任何的业务活动,没有实际的业务发生,连续两年以上没有积极主动的经营的,这两种公司都属于僵特企业。
第二种是公司治理上出现了重大瑕疵,公司不能通过运行的例会制度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所以导致公司的重大事务没有办法通过运行的制度和机制来进行决策,没有办法执行,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僵局企业。所以说所谓的僵特企业主要是指存在特殊困难的一类公司。
僵特公司也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僵特公司当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但是,僵特公司毕竟存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瑕疵,因此在诉讼中不能与一般的正常存续公司同等对待,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为应作一定程度的限制:
1、公司因处于僵局不能自治选任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由其出资或者设立的最大股东或者其主管部门与各股东商定参与诉讼的代表人。不能商定的,由人民法院在各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中依序或者依职权选定。
2、以僵特公司作为被告应诉的,其对外行为不能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处理,而应当征得各诉讼代表人同意,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出庭应诉。
3、在僵特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过程中,如果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公司各股东的利益,应经公司各股东协商同意,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