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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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本人所有;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无论是否提取还是用于贷款,均属于个人账户的所有权范畴。

另外,根据《上海市住房租金贷款试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本市推行使用住房押金贷款”。据此,对于非自住房屋,承租人可提取并申请抵押贷款,贷款用途只能是用于支付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利用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而租赁房屋的支出则不在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使用范围内。

以上是根据现有规定所进行的阐述,但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比如针对创业职工的补贴型住房贷款业务。该项贷款是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合作开展的一项惠民政策。即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50万元的贴息贷款,用于创业经营,该部分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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