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期末按什么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初始确认后的计量规定:
一、存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企业应当根据存货成本的构成,合理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是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并确定是否需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应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
三、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由成本模式计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确定是否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五、无形资产。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用进行摊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确定是否需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六、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其他资产的期末计价原则比照固定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