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向谁备案?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托机构在担任受托机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更换受托机构:
(一)受托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受托机构)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二)受托机构违反托管协议或者贷款服务合同致使信贷资产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受益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业务资格和企业年金受托业务资格的。
受托机构变更,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变更完成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受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变更受托机构涉及受托合同变更等法律事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