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高房价银行贷款违法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人起诉某地方银行违法放贷。起诉书中称:2012年3月,其购买一套市值90万元左右的一居室,却从银行获得120万元的贷款。在签字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增加首付款,以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但原告本身已经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了全部贷款手续。
当事人支付了首付款,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物权,反而背上了过重的债务,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房贷问题上,确实经常有客户反映,本来买不起房子,但是银行人员找关系可以买到房子,但是要求贷款买,而客户明明有还款能力却被银行要求选择抵押贷款。
消费者贷款买房,属于消费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买卖关系,而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是借贷关系。房地产商如果知错不改,一直虚高房价,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而银行为了赚钱,竟帮助房地产商虚构交易,这一行为,可能贷款1000万元,那就还贷款2500万元,如果银行把原来借给房地产商的200万元作为贷款放给购房者,那么购房者就要多出5倍的钱来还给银行,这样看来,这似乎已经超出了高利贷的范畴了。那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找到客户,要求贷款买房,是否就可以贷款呢?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房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发放的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贷款合同。同时,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必须先交付所购房全款或交付首付款,并持有售房单位出的已付清全款或首付款证明,才可以申请贷款。
假如,银行工作人员与房地产商预先合谋,银行以虚假的购房贷款资料受理贷款申请后,将贷款以资金监管的方式,暂收房地产商账户。然后通过换房本、办抵押等“走程序”的方式,将贷款转到账房地产商的账户里。此时,购房人并未实际取得所购房屋,而银行却将房贷款支付给了房地产商。
银行明知房地产商不能借名贷款购房,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但法律不一定支持。按照我国司法解释,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出资人实际支付商品房价款,而商品房登记在他人名下,该他人代其持有房屋的产权,即名义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付款不一致。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借名买房的实际出资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之间房屋所有权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认。另外,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房屋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对房屋申请权益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采信。也就是说,就算名义房子所有人大闹一场,也很难消灭实际出资人基于借名买房协议而对房屋享有的物权请求权。
尽管如此,名义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如果名义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房屋归属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实际出资人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参加诉讼;(二)实际出资人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另一方,并约定待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购房款,一方在交付房屋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剩余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