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数据乱了怎么办?
日前,一位网友在网上发帖:“我是一位普通职工,因孩子上学需要13.5万元,所以想用贷款买经济适用房。可到银行一问,说我不适合贷款。原因是我在其他银行有过贷款记录,但是我的工资只有1700元,除了交房贷我无力偿还其它贷款。难道有贷款纪录就再也没有贷款权利吗?”
这位网友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例。许多低收入者因各种原因有过贷款记录,但收入提升后想再次贷款购房时,却因为“黑名单”在银行无法办理。
许多年前,银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推出了一些“利率较低”的贷款产品。原本想“占便宜”的贷款人其实被算计了——这些产品虽然名义上利率比较低,但规定贷款者必须购买银行某些理财产品,否则就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
曾经有一款名为“快乐理财”的贷款利率仅为4.2%,但条件是贷款者必须购买15万元的如意理财,否则利率就翻一番为8.4%。如果贷款10万元,“利息”差就是4.2万元。还有一款利率只有8.9%的贷款,如果贷款29万元,差值就是2.4万元。
银行这类“暗藏陷阱”的贷款产品侵害的不仅仅是低收入者的利益,很多白领甚至高层也是如此。很多人在贷款买房后就陷入了“高房价高利率”的陷阱,不得不每月背负着高额还贷压力。
如果“快乐理财”等产品只是“一时之错”倒也罢了,事实上,近年来银行“钓鱼贷款”算计的不只是低收入者。前不久,有读者买商品房时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办理了一种名为“行享贷”的贷款。一开始,该银行宣称贷款年利率仅为4.9%,但购房半年之后,该银行却要求该读者将贷款利率调整为6.37%。在已经签订的买房合同上,并没有相关利率的约定,读者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低收入者以及被银行“算计”的高层次人群该如何“讨回公道”呢?
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田冰律师建议,由于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故意设置不合理条款,将过错归咎于贷款人,所以,消费者可以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银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未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田冰律师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履行支付罚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外,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表示,现在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将购房者的信息提前泄露给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在开发企业所在地设立营业性网点以便垄断贷款业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竞争法则,而且由于与行政权力结合,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贷款银行的权利,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