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企业要交环境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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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7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外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开发、加工利用资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无论企业是否进行生产或经营,只要属于我国纳税人的,都应该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总局令第82号)也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缴主体及程序等予以明确,即使企业停产,也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涉税资料,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因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停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如实填报停复产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不需要进行变动的纳税申报信息,可实行“零申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也明确,对于申请资料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证核发的书面答复,并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事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的,应书面指导申请人改正,并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核准决定书》;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移送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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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具有行为税的特点,即只要纳税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征税行为,就应当缴纳税款,不以实际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为前提。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存在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就应该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停产企业如排放应税水、气污染物或固体废物,应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30%的,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按50%征收环保税。

停产企业如未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存在环保税纳税义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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