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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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法人变更后,原法人由于经营不善或者违规操作而导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流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企业和其法人,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企业的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2、法人或高管失联的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还是无法联系到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之后根据判决结果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

3、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的 这种情形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仍然延续,企业法人仍应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主体地位。如果破产的话,企业法人仍然是当然的债务人。

4、注销营业执照的 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是简易注销还是普通注销。如果是普通注销,需要确定是因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并确认清算是否彻底。如果没有彻底清算就注销了,那么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因为股东抽逃资本、虚假出资或者未按章程注入必要资金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股东除了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如果是简易注销,则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存在这一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或者合理的清算义务人及时组织清算,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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