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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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又称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的过程。 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是将流动性不足但预期能带来收益的资产转化为资本市场可交易的证券工具,其核心是设计一项交易结构,通过这个结构的设计实现融资的便利和风险的分散。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一项结构化融资活动。所谓“结构性”指的是涉及主体、环节多,流程复杂;而所谓的“融资”则是指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资产的收益权而募集资金。

二、什么样的资产适合证券化 理论上讲,只要价值预期能被识别并且有充足的流通性,任何有价值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处理。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体系,符合以下要求的资产更容易实现证券化: (一)具备真实出售特征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进行,且需要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这一条件。同时,我国现阶段仅允许上市资产进行证券化,也就是说只有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才能够达到公开发行的标准。难以在交易所挂牌的交易资产(如非上市公司股权及债权、地产等)即便再有融资需求,在法律层面也很难实现。 这里所说的能够在交易所挂牌的交易资产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该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划分清晰,并能合法、完整地转移给受让方;二是能够通过定期的审计和信息披露,保证所发行证券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二)预期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收入流 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融资工具,发行的证券必须能够持续、稳定地产生现金流。那些短期内无法形成稳定现金流或者出现现金流缺口较大的项目很难实现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产生的收益应当覆盖贷款损失准备金、运营成本、费用开支及资金成本等,这样才能保障债券的本息兑付。对于预期未来收益率较高的项目,则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由于难以获得全面的金融机构授信,往往会出现融资上的信用缺失。而对于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如果底层标的资产缺少可靠的信用支撑,将会严重阻碍该项业务的进展甚至导致业务失败。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参与各方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还款能力,以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推进与实施。

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企业的借款总额(包括直接和间接受信的借款)与注册资本的比值超过70%时,企业就不宜再融资(发新债、银行贷款)。对于已经超过这一临界点的企业来说,要想继续融资,就必须寻找新的出路,而资产证券化正可以为这样的企业提供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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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到期不能付息或偿付本金的情形;

4、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150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不少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0%;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应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于新设立未满三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实施不应当导致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中断或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得违反企业章程规定。

四、企业应当结合证券化资产的业务特点,对证券化资产进行合理的分层组合,使证券化资产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五、企业可以利用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证券化融资提供担保。企业向受托机构转移基础资产,应当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应当切实履行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或剩余风险,应当保证拟证券化资产不遭受来自企业现存和新产生的债务和其他权利主张的追索,以保证资产证券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企业应当为证券化融资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账户,管理、控制证券化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资产管理职能。未经受托机构同意,企业应当承诺不行使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相关权益。

七、企业应当指定或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聘请的上述中介机构最近三年内应当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且执业人员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八、企业应当对资产证券化参与者的利益给予必要保护。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现金流管理制度,明确证券化资产有关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数额,保证收入及时进行归集和分配,使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到充分保证。

九、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并接受受托机构的监管。企业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向受托机构提供可能涉及证券化资产及企业自身所有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

十、受托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授权企业行使证券化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能,企业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勤勉尽责,避免出现损害证券化参与者利益的行为。

十一、企业应当在受托机构认可的媒体披露与证券化相关的重大事件,且披露时间原则上应当早于其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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