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处置僵尸企业?
1、银行对僵尸企业的定义: 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实际产业支撑,资金缺乏流动性,仅靠存量资产维持的企业,或者虽有一定营业收入,但盈利能力极弱甚至为负值,且融资能力很差的企业。
2、银行的处置方式: (一)继续贷款,并追加担保 对于部分因经营困难而拖欠银行贷款的“僵尸企业”,只要其抵押品充足且变现能力强,银行可与其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继续提供贷款,并追加相应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可以适当放宽对这类企业的信贷条件,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重组贷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对于部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继续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银行应积极协助企业重组债务、盘活资产、节约成本、改善财务状况,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核销坏账 对部分已经确定丧失清偿能力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应及时确认坏账损失,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以免利息支出扩大化,减少损失。 (四)依法清收 对于部分资信较好,但因财务费用过高导致现金流紧张,或逾期货款久拖未还的“僵尸企业”客户,银行可以采取诉讼清收等方式责令其归还借款本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银行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尽可能多地追回欠款。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对如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僵尸”银行债权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支持对“僵尸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现市场出清。2016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僵尸企业”主要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要求金融机构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细化了“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措施。
金融机构对于无存续价值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税收、土地、进出口等政策要求的僵尸企业,要坚持不展期、不续贷、不增信,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债务可得、市场运作原则,鼓励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优先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市场救治,稳妥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对“僵尸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坚持不兜底、不强制、不免责、不加杠杆等“四不”原则,严禁将“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确保“僵尸企业”的救治经得起市场检验,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和债务处置方式选择自由。对于其他“僵尸企业”,鼓励参照《破产和解散企业金融债权追索与企业重组实务手册》依法开展救助与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