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为什么不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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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中国的保险不做音、视频记录,而国外很多都会做? 首先这个问题应该分开来看,即分国内保险和海外保险。这里所说的国外包括亚洲(日本除外)、欧美以及非洲等地区。之所以这样区分,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不同,监管政策也有很大差异。 在发达国家,由于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较强,且相关法规相对健全,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相对规范,在客户投保时做好相关说明,并保存好承保证据(纸质或者电子文本)的工作就较为容易。而在发展中国家,虽然也会有法律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但由于法制不完善,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不够,因此存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诱导销售、夸大承诺的现象,在理赔时存在拖赔、骗赔的情况也较常见。

为了应对上述情况,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要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为客户提供录音录像服务,以方便日后查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赋予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人对其签订合同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另外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提供客户签订保单过程的录音录像。于是,就有了您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在签订保单的时候没有录音录像,出现纠纷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如果发生诉讼,法院会如何裁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监管机构行政处罚范畴。法院的审理思路可能会涉及到几个方面:

(1)合同效力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保单合法有效,则关键是认定违约方是否为保险公司。

(2)权利义务的对价。本案中原告购买了寿险产品,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否与支付保费的对价等价?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3)合理期待。原告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保险公司会在其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答案是否定的,则违约方仍为原告。

以上问题都需要法庭加以考虑,从而最终确定违约方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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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一种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保险提供方的保险公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和协商的权利。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完全理解合同内容和保险条款。因此,出于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保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进行强调,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司法实践中,因无法判断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是否经过了明确说明程序,常出现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因此,对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可有效解决双方就合同条款等事实发生争议的问题。

但是,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在推广该技术,甚至不少代理人都有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终端,但最终能够实现全程完整录音录像的,仍然寥寥无几。为什么呢?因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尤其是购买大额保单时,都会发生一笔不小的保险佣金。而按照现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录音和视频的保单,保险公司的佣金将受到扣减。所以,尽管录音和视频技术已经十分先进和普及,保险公司也在大力推广此项制度,但代理人自己在做单时,却很少会真正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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