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限额吗?
2018年6月5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新条例,并对之前的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进行了简化。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取消了“非沪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账户资金”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外地户籍的员工离职后想提取公积金将更难。 新《办法》还细化了租房自用的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增加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资格认定材料。 新《办法》对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来看,购买本地住房无贷款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明和原始凭证;有贷款条件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而此前,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原则上没有限制提取时间;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限制在房产证发证之日起3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且所提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缴存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含二手房)并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办理交易过户时,可一并提交提取申请材料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新政策取消了职工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逾期24个月以上的记录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对因出国、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为由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原政策规定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新《办法》则进一步取消了该项证明。另外,以同一住址租赁他人自有住房作为其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应当由出租方出具相关材料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