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婚的结局是什么?
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初婚夫妇,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街道、乡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写明:结婚时间、子女状况、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内容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双方已办理结婚手续,但未申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补办结婚证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且离婚登记当事人初婚的,发给《离婚证》,撤销《结婚证》。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的双方应持有单位、街道、乡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领取《结婚证》。离婚登记当事人再婚的,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