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是不是属于大学?
独立学院在民法通则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范畴,它作为国家普通高校体制的补充形式,从创办开始就有着与公办高校根本不同的办学属性和办学机制。因此,任何独立学院都不得以设立学院的普通高校的名义,进行任何社会活动。
独立学院的校名必须体现其独立性、应用性,应冠以独立学院、学院的后缀。不得使用“大学”,也不得使用“分院”、“分校”等字样。也就是说,只有“大学”才能设立“分校”,“学院”只能设立“学院”。
有人觉得“独立学院”的提法不够清楚,认为所谓“独立”,实际是相对附属学院而言的,因此给这类学院取名,应该称为“民办学院”,这样可能比较易于理解。独立学院不是“民办学院”,这一点必须明确。因为“民办学院”作为一种教育形态已有相当长时间,其运行状态与由普通高校举办的按民办性质管理的独立学院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