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可以报销体育服务费吗?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和体育法都对体育协会等协会组织作出基本规范,体育社会团体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业务上实行体育总局直接管理和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在财政上,我国的体育协会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体育事业费用实行单列,由国家财政拨款。
体育社会团体是自愿结成,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它包括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地方性体育社会团体、行业性体育社会团体和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体育服务业协会属于我国体育社会团体中的行业性体育社会团体,其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组成的体育服务业自律性组织,不属于行业协会,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自律性的组织。而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范围。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权利,应当依照民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和体育法等有关结社会,管理的规定,依法开展活动,不能随意行使和变相行使。
结社自由是一种政治权利,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利,应当依据我国的体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成体育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结成体育服务业协会,开展体育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属于依法行使结社自由权利的范畴,不能借助结社自由权利而变相规避纳税义务,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体育服务业协会开展体育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属于我国体育法明确规定的体育活动范围。由于体育服务业活动具有营利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体育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按照民法中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体育服务业协会可以收取一定管理费,体育服务业协会的管理费收入属于营利性机构,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就体育服务业管理费依法缴纳营业税及有关税费。体育服务业的结社自由,也并不意味着体育服务业协会可以对体育服务业活动中的各种税费实施减免优惠。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享有税法明确规定,体育服务业协会作为纳税义务人,享有税法明确规定权利之外的权利。
结结社自由权利可以行使,但不代表享有税费方面的优惠。体育服务业协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权利主张,享受税法对文化事业方面的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