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都是短信通知的吗?
银行申请贷款,一般都是电话或者短信通知的,但是否这样呢,小编也进行了核实,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按照我国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行不得欺骗,违反贷款意图,贷款人的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在贷出前进行核实。但在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责任心各不相同,对通知义务的认识也有差异,故对原告的通讯地址是否变更,是否履行通知核实义务各银行做法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理由是认为虽然在合同中并未对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进行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和《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贷款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按照借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书面通知”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应明确通知送达方式和银行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如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致使债务人的行为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受以下制约:
1、须第三方有违约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客观原因。如果债务人对第三方的行为有权控制,并且第三人的行为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因果关系的,则不是不可抗力。
2、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降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包括人的能力和物的能力。如果债务并无履行能力的,则不是此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
3、此处的第三人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非主观想象。如果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约定由第三人负担履行责任的,则不同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现象,仍然由债务人和当事人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4、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但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与此不同。
5、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完全由债务人引起,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就是第三人的行为,则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虚假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能用此规定来对抗对方。
温馨提示,贷款都是短信通知的吗?在正常情况下,不同银行的还款日也是不同,贷款人应该根据还款日的不同进行还款,如果没有按时还款,会产生罚息和影响个人信誉,所以,贷款后应该及时根据短信内容进行还款,以免错过还款时间,影响个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