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实施于哪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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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内经》中有很多关于五行的论述,但并非全面解释五行,如五行生克制化并没有涉及。东汉王充在《论衡·言毒篇》中说:“汉世有黄龙、白凤出现,光武帝曰:此黄帝时黄龙、白凤也;《尚书》称‘厥愆期者有雷霆之罚’;又孔子生,鲁襄公以祀,其夕有美雨,所谓瑞雪,是雪亦应时而行,则天无妄风。”可见汉代学者已经注意到天时、地理(包括气象)对人和万物的影响以及人与自然的密切联系。

晋皇甫谧撰《帝王世纪》,集古代帝王事迹之大成,其中涉及到很多自然史实和人文现象,如书中载:“颛顼氏衰,共工氏盛。帝喾高辛,其母履大人之迹,意谓子孙可兴天下,故生帝喾。帝喾娶陈锋氏女,生下放勋少典氏,是为黄帝。”“大禹治水。九州有雷泽,广三百里,其中多金玉。鲧死,其尸化为黄云,化为黄龙,而禹掌九鼎,天锡玄圭。周秦之时,有五色云,见于商郊,天子乘龙而至,为祥瑞焉。秦始皇二十八年驾行南海,有五色土,因立台祀之。汉武帝元狩元年,得宝鼎后,上书言,神爵来集,五色昭彰。魏文帝黄初七年,泰山郡夜明,有赤光上彻。明帝时有白虹贯日。吴大帝孙权赤乌四年,太白经天。蜀先主延熙七年四月,大疫,人多病癞,至九月人病愈,群臣上寿。”

这些记载中有自然现象的描述,也有人文史实的记录,但都没有涉及到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到东汉张衍奉诏修《汉书》时,第一次把五行与儒家的伦理道德相联系。他说:“五行所以叙五常(仁、义、礼、智、信),列三纲(君臣、父子、夫妇),宣六纪(二友、兄弟、宗族、师长、同志、宾友),布八卦,正四方,列四时,均阴阳,调寒暑,和风雨,序草木,次花卉,顺昆虫,制鸟兽,本乎一,基以五常,推而行之,至矣尽矣!”也就是说五行可以通晓社会人事。此后,这种观点被历代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

到了魏晋时期,有人提出五行相克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可以用于人类社会。东晋宰相王导认为晋惠帝时“皇太子得罪,太尉元显承旨,诛戮朝贤,废黜太子。此五行相刑,志在王室者也。”(《晋书·五行志》)梁代学者陶弘景在注《黄帝内经》时提出:“夫天地之气,犹百卉之荣枯;人生之气,似万民之哀乐者……若五行休王,随四时运行;人身五脏,与阴阳相应。”他把人体生理、病理过程纳入五行学说的范畴加以阐释。 唐太宗命大臣蒋孝武修《五经正义》,孝武取《尚书》、《论语》、《中庸》等儒家经典中的有关语句,用五行相生相克说明天人关系和人民生活之间的关系。《五经正义》成书后,被作为全国官方认可的教科书,流传于世。

宋儒张载著《西铭》(即《正蒙·乾篇》),阐发“民胞物与”,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与”同“欤”)又云:“五行,我之一气而已……”他的弟子程颐作《易传》,阐明天人感应,阴阳变易的道理时说:“圣人所以制《易经》,皆取象于五行。”“水火者,阴阳之生机,金木者,生长杀伐之机。”南宋朱熹编撰的《尚书注》更具体地阐述了德配五行的问题,他说:“五行为德,而时行之。”“五行莫不有德。”“五德之盛,莫如水德。”“木德主生,金德主杀。”水德是仁德;木德是生德,金德是肃杀之德。朱熹主张“仁包四德”,提倡“克己复礼”。他所说的“五行”已没有神秘的色彩,完全是朴素唯物主义的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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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来自于中国古代的哲学概念,并不是用于具体法律的规定。五行分别指的是金、木、水、火、土这五种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生成、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一理念在古代中国被广泛应用在医学、易学、风水等多个领域,但并非用于法律。

法律方面,中国历史上较为著名的法有:五伯之法、九律、秦律、唐律、明律等。这些法律中都未涉及到五行。在我国现行宪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涉及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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