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足球律体系?
首先,法律应该是什么? - 法律的本质,即法学的核心命题:“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Law as a Social Norm)。因此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解释法律和评价法律,其中对于法律的解释是法学的基础性工作。所谓解释就是使法律符合它的本质的属性,并使之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 在这种法学理论视角下,我们便能够知道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了。 “成文法与习惯法之争”所涉及的核心概念便是所谓的“法律形式论”,而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则是讨论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之本质。这些争论实际上都在一个根本问题上打转转——什么是法律?或者说,什么才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制度?答案只有一句:一切形式的法律都应当符合法律的本质属性,否则便不能称其为法律!
一、历史维度下的中国法律 - 自西汉开始,汉承“秦制”,以“律、令”为基本法律形式。至隋唐时期形成“律、令、格、式”的四部分类法典格局;宋元以来又有《唐律疏议》与明代《大明律》;清末修律以日本法为样板,最终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成文私法和刑事法典。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制定《民国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蔡元培任首任司法部部长的时代又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及六法全书。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于1954年公布实施,此后多次修订至今。
上述历史上形成的法律形态可被分为四种类型:礼(或称“法家旧律”)、法典(包括法例)、单行法规以及政策法律化(如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等)。在当代,除政策法律化的行为外,所有的立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可知,在历史阶段的中国,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法律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
二、现实维度的中国法律 - 根据1978年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全国最高检察机关。据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上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必须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用,否则无效;同时,中央政府可以依照《立法法》第7条规定的法定范围制定部门规章。
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但这套体系的构建并非一帆风顺。例如,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同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其制定的法规不得同本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换言之,其只能在其管辖区域内制定地方性规则。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纷纷突破这一限制,导致不同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不少冲突之处。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许多人大专门成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加强了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平衡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立法中的冲突现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我国的法律实践仍然处在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