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十二生肖是什么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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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汉书·王霸传》注引东汉王符《潜夫论·务本》曰:“家之富有,视其灶;身之贫富,视其衣;邦国之势,视其府。”又《东观汉记》卷七载明帝令光禄大夫殷弘检校三公所入钱财,“其钱粮布帛少者,当如何处置?”殷弘答云:“宜归主家,以充费用。”“凡所受直,一钱以上,皆要记录。”可见汉代已有对官僚财产的监察规定。这种监察规定的执行情况,《隋书·柳彧传》里有很生动的一例:开皇年间(581~600),有人弹劾尚书右仆射崔彧子孙“颇黩货”,但经查明却只是“家资殷富而已”,皇帝因此特诏允许崔彧之子“任子官至仪同”。

2、南朝梁武帝《断酒令》云:“朕以醉废事,近闻尚多,自今以后禁断,犯者加罪。”又,萧粱时,皇帝还亲自监督官员和宦官的资产状况。见《南史·王僧辩传》及《陈书·宣帝纪》。

3.唐代,对于高官的财产申报制度有详细的规定:文武百官每年二月都要向御史台申报自己的家产。若发现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参见《唐律疏议》卷二五《赃罚》。朝廷还派人在暗中了解百官的财产,称为“探刺”。对此,许多官员都很在意,尽量将自己家的财产如实向有关部门申报。但也有少数官员故意瞒报,唐文宗时,监察御史李景亮就上奏说:“据各道州府禀报廉察使的官员财产,大多数都夸大了。如某州刺史说自己家中有银十万两,而查他家实际只有五千两;某县令说家里有地十顷,而查仅五顷。”事实上,这些官员都是故意把家里的财产多报了数倍乃至数十倍,目的就是想将多报的部分用来贿赂上司,求得升迁。

4.宋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形成了法定程序。据《宋史·刑法志》记载,朝廷命监司“岁举职田之家”,即每年推举那些拥有大量田地、应当交纳重税而不交纳的官绅富豪,“以其家实数闻奏”。同时,宋代规定,地方官任期三年一届,其间必须将家中财产报告一次,离任时再申报一次。如任内不申报,离任时不申报的,一经发现,就要“从重定罪”。

宋代还设立了“投状自新条贯”,凡是“犯罪未叙”(意思是尚未受到惩处)的官吏,可以“投进家状”,将自己家的财产数目清楚写出,上交朝廷,以便朝廷对其罪行作出恰当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宋代的这套财产申报制度是针对官绅阶层的。到了元朝,这一制度扩大到所有户籍登记在册的民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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